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禁止生产和销售棺木。禁止将棺木运入火葬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