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丧事活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火化后的骨灰可采取平地深埋、树葬、播撒、寄存或进公墓安葬等方式处理。禁止乱埋乱葬。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