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办理丧事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卫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宣扬封建迷信、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