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解释第五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