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重要意见,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