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