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