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重要意见,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