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