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法规的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二)立法指引;

(三)法规草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书面反馈材料;

(四)立法依据等相关立法参阅资料。

立法指引应当包含法规草案各条款的立法目的、理由、依据和参考等详细说明。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报送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提案人补充完善。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