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做好立法调研,调研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提交调研报告。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