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有关工作部门起草。工作部门起草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