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立法规划和拟定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等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常务委员会任期第一年编制。立法计划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制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定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