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组织开展排查,及时发现、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并开展针对性动态回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派驻站所、村(社区)等,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重点领域风险排查工作,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依法及时处置。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并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