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平安建设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等心理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