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监督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责的单位和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平安建设主管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二)在履行矛盾纠纷化解职责中推诿拖延的;(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