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监督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等方式,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