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化解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仲裁机构的协调联动,主动履职、自行纠错、依法和解或者参与调解,实质性化解争议。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