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推动各部门依法履职、形成合力,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水平。
市级综治中心应当积极推进综治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和管理,完善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联动开展会商研判、预防预警、应急指挥等工作,指导推动县乡两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
县级综治中心应当在场所设置、部门入驻、运行机制、督办落实、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规范,协调推动矛盾纠纷统一登记、依法流转、督促落实等工作,为入驻综治中心的单位提供保障服务,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机衔接。
乡级综治中心可以按照人口、经济、矛盾纠纷情况,整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源力量,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服务中心,整合信访接待、法律服务、社会治理等功能,通过接访、纠纷联调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