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海洋渔业、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涉海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培育海洋渔业特色调解组织,将具有专业知识、特定经验的船长、海上养殖户等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法律咨询。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