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商会、行业协会、商事仲裁机构等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开展贸易、投资、金融、交通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领域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导,收集企业合理利益诉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参与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