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需要,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派驻调解工作室,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鼓励在医疗卫生、劳动关系、道路交通、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知识产权、快递物流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鼓励设立特色调解工作室,为有专长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鼓励大中型企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设立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劳动争议及其他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