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因地制宜开展经常性的法治宣传教育,主动帮助、引导和支持有需求群体理性表达诉求,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