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