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内河常态化清淤和应急清淤机制,定期组织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城市内河进行清淤疏浚,清淤频率每五年不少于一次,保持水体通畅;遇到暴雨、洪水等紧急情况,应当实时对城市内河进行清淤疏浚。

清淤底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