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内河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溯源,建立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入河排污口实施分类整治,确保城市内河水体符合水功能区水质要求。

城市内河水体出现污染情况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生活排污或者管网未及时维护导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二)工业企业、“散乱污”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三)未及时清淤疏浚导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四)未按要求设置排污口导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五)因上游河道来水污染导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