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机制和防止水体返黑返臭长效机制,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过程监管和社会效益评估,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