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修建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保护河道水域和堤防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在涉河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前,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与防洪评价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区域范围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城市内河管理事项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