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内河管理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内河整治分期实施方案,并制定城市内河整治年度计划,明确整治项目的名称、内容、实施主体、期限和资金筹措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内河整治内容包括:
(一)河道清淤疏浚、补水调水等工程;
(二)河道沿线污水收集、截污纳管等工程;
(三)对水体及河岸垃圾、漂浮物等进行打捞、清理;
(四)护岸、护栏、桥梁、涵闸、电力、照明、通信、界桩、公告牌等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五)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和景观建设;
(六)拆除和改造不符合防洪标准、阻碍行洪、占用河道等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生态修复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整治内容。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