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