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