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