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