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符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及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相协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