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损毁、破坏、偷盗地下管线等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