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管线单位、专家、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前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