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本市城市建成区外的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电力、通信、广播、有线电视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络的地下管线工程,以及涉及人民防空、防洪工程、轨道交通、公路等的地下管线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