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负有地下管线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