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管线单位未在井盖上标明管线单位名称或者相关专业标志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个井盖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