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管线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档案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上,并在修改补充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和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