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管线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进行安全处理,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权属不明的老旧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改造或者拆除、封填。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