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