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管线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并及时报告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