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在井盖上标明管线单位名称和相关专业标志。管线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进行排险、修复。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