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线书面申请。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