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之日七日前向沿线居民公告施工计划、工期、绕行路线和临时供水、供气方案等,并要求施工单位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除外。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