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之日七日前向沿线居民公告施工计划、工期、绕行路线和临时供水、供气方案等,并要求施工单位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除外。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