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应当科学组织、集中施工、减少扰民。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建设、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明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位置、面积等需求。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又没有申报年度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的,建设、管线单位应当在占用挖掘前三个月将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