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范围内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组织施工单位与既有地下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制定保护方案,建设过程中应当同步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