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设计。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