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附属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人行道、绿化带及非机动车道范围内,不宜设置在机动车道范围内;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避开行车轮迹线。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