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依附于城市道路、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主体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方案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