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听取相关管线单位意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相关管线单位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